2014年7月4日星期五

安家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安家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1-01-03 19: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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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费

 

个人所得税

 

杂谈

分类: 集团劳务
  支付给分公司员工到北京总部工作的安家费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 税;但税法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目前是指下岗职工的安家费,“国家统一规定”是指退职干部安家补助费标准。关于安家费的发放标准,国 发[1978]104号《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中有所提及:离休、退休干部易 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 作为安家补助费。
    关 于人才引进安家费的征免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有的地方规定有免税标准。广州市《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 [2004]64号)规定,对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平均 分摊计算。我国其他省市也规定有安家费的免税标准,但数额不统一。经热线12366与北京地税联系确认,北京在这方面并没有相关的免税规定,应将安家费并 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七款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第九条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裕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3、广州市《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
八、关于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
对高等院校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院士、博士后、博士和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凡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
对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平均分摊计算。
4、《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337号)
广东省税务局: 
1990104日粤税发〔1990552号《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应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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