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1-01-03 19:26:49)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七款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第九条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裕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3、广州市《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
八、关于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
对高等院校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院士、博士后、博士和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凡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
对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平均分摊计算。
4、《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1337号)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10月4日粤税发〔1990〕552号《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应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